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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风险收藏本页

现行依据提示 (2026-08-01 核实)

  • 我国现行个人风险基准见 GB 36894-2018《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2019-03-01 实施)规定了个人风险与社会风险基准,适用于选址及周边土地利用安全规划的风险评价
  • 重大危险源可容许个人风险限值另见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经 2015 年第79号令修正)现行有效;应急管理部已于 2023 年 11 月就《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新规定尚未出台 的配套附件
  • AQ/T 3046-2013《化工企业定量风险评价导则》已于 2013-10-01 实施并现行有效,可作为定量风险评价方法依据
  • 本页国外风险基准表格仅供对比参考,实际评价应执行我国现行标准

本页首段原表述"国内暂未制订死亡风险标准"系 2011 年前后情况,已按现行标准改写。

个人风险

1 界区内风险标准

我国已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个人风险基准,见 GB 36894-2018《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可容许个人风险限值另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配套附件,定量风险评价的方法可参照 AQ/T 3046-2013《化工企业定量风险评价导则》。本节提供世界各国不同政府单位和公司的风险标准概况,供对比参考;实际评价应执行我国现行标准。

世界上不同政府和单位所采用的界区内个人风险标准详见表3-1

      国外不同政府机构和单位所采用的界区内个人风险标准

机构及应用

最大容许风险(/年)

可忽视风险(/年)

英国安全卫生部(现有危险性设施)

1 × 10-3

1 × 10-6

壳牌石油公司(陆上和海上设施)

1 × 10-3

1 × 10-6

英国石油公司(陆上和海上设施)

1 × 10-3

1 × 10-5

Norsk Hydro公司(陆上设施)

1 × 10-3

ICI公司(陆上设施)

3.3 × 10-5

挪威石油公司(陆上设施)

8.8 × 10-5

Rohm & Haas公司(陆上设施)

2.5 × 10-5

根据各国不同的风险标准,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在这次风险分析中,基于以下风险标准来评价LPG灌装站的个人死亡风险(IRPA)水平:

·     不可接受风险:IRPA 高于每年1 x 10-3

·     可忽略风险:  IRPA 低于每年1 x 10-5

IRPA水平高于每年1 x 10-3意味着风险不可接受,需要降低,不论成本的高低。

IRPA水平低于每年1 x 10-5意味着风险可以接受,不需要采取更进一步的风险降低措施。介于每年1 x 10-3 和每年1 x 10-5 之间的任一风险水平均在最低合理可行区ALARP区域内。可根据项目方的实际经济技术水平和现实情况来确定是否采取特定的风险防范措施来降低风险。

 2 界区外风险标准

世界上不同政府和单位所采用的界区外个人风险标准详见表3-2

    国外不同政府机构和单位所采用的界区外个人风险标准

机构及应用

最大容许风险(每年)

可忽视风险(每年)

荷兰(新建设施)

1 × 10-6

1 × 10-8

荷兰(已建设施或结合新建设施)

1 × 10-5

1 × 10-8

英国(已建危险工业)

1 × 10-4

1 × 10-6

英国(新建核能发电厂)

1 × 10-5

1 × 10-6

英国(新建危险性物品运输)

1 × 10-4

1 × 10-6

英国(靠近已建设施的新民宅)

3 × 10-6

3 × 10-7

中国香港(新建和已建设施)

1 × 10-5

新加坡(新建和已建设施)

5 × 10-5

1 × 10-6

马来西亚(新建和已建设施)

1 × 10-5

1 × 10-6

汶莱(已建设施)

1 × 10-4

1 × 10-6

汶莱(新建设施)

1 × 10-5

1 × 10-7

澳大利亚西部(新建设施)

1 × 10-6

加利福尼亚, 美国(新建设施)

1 × 10-5

1 × 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