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首段原表述"社会风险标准尚未被广泛引用"系 2011 年前后情况,已按现行标准改写。
社会风险
我国已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社会风险基准,见 GB 36894-2018《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可容许社会风险(F-N 曲线)限值另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配套附件。社会风险所涉及的概念与计算相对复杂,通常作为个人风险标准的补充,用于避免个人风险虽已达标、但因人口密度过高而导致群死群伤事故概率超出公众可接受范围的情形。以下为国际上若干官方社会风险标准概况,供对比参考。
社会风险应该依照F-N图,为世界上数个现有官方持用的社会风险标准摘要。其中,荷兰标准甚为严苛。
官方社会风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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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
F-N曲线 斜距 |
最大容许斜距 N = 1 |
可忽视斜距 N = 1 |
界限点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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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ROM,荷兰(新工厂) |
-2 |
10-3 |
10-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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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及卫生委员会,英国 (现有工厂) |
-1 |
10-1 |
10-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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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和现有工厂) |
-1 |
10-3 |
10-5 |
1000 |
本次评价采用国内的实际情况,其F-N曲线表示见图3-4。根据图3-4,F-N曲线,分下面三个风险区域:
· 不可接受区域:其内的风险太高,必须尽一切方法来降低分析。
· 最低合理可行区域(ALARP):现有的LPG灌装站的风险至少应处于ALARP水平,在此原则下,减缓措施的优先性确定应该基于实现风险降低所对应的实用性和运行成本。
· 可接受区域:其内的风险小,无需采取措施。
